被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被担保债权人
被担保债权详解
被担保债权,顾名思义,是指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信用时,为了降低违约风险,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担保物的债权。以下是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相关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定义 被担保债权指的是有担保物作为保障的债权。担保物可以是房产、车辆、股权等。
2.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
金钱债权:指债权人为获得一定金额的货币。
特定物给付债权:指债权人为获得特定物品的给付。
种类物给付债权:指债权人为获得一定种类物品的给付。
作为或不作为债权:指债权人为获得债务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给付。3.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4.抵押与质押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5.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人清偿债权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7.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担保债权在债权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了解被担保债权的定义、种类、一般保证、抵押、质押、抗辩权等相关内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债权关系,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